紙和紙板吸水性才測定法(可勃法)
2014/11/28 11:36:21 點擊:
紙和紙板吸水性才測定法(可勃法)
Paper and borad - Determination of water absorption -Cobb method
GB/T 1540-1989 代替GB/T 1540-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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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等效采用國際標準ISO 535《紙和紙板——吸水性的測定(可勃法)》。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用可勃(Cobb)吸收儀測定紙或紙板的表面吸水能力的方法。
本標準不適用于準確評價紙或紙板的書寫性能。
2 引用標準
GB/T 450 紙和紙板試樣的采取
GB/T 461.1 紙和紙板毛細吸液高度的測定法(克列姆法)
GB/T 10739 紙漿、紙和紙板 試樣處理和試驗的標準大氣
3 術語
紙和紙板表面吸水量(Cobb)值:單位面積的紙和紙板在一定壓力、溫度下,在規定時間內表面所吸收的水量,以g/m2計。
4 儀器和試劑
4.1 可勃吸收性試驗儀
試驗所用儀器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a.金屬圓筒內截面積為100±0.2cm2(相應內徑為112.8±0.2mm),圓筒高為50mm,圓筒環面與試樣接觸部分應光滑。
b.為了防止水的滲漏,儀器圓筒的蓋應加上一層有彈性,但不吸水的膠墊或墊圈。
4.2 試驗應使用蒸餾水或脫離子水。試驗過程中水的溫度應要保持與周圍大氣相同的溫度20±1°C或23±1C°。
4.3 吸水裝置
4.3.1 吸水紙定量應為200-250g/m2,其吸收速度按GB/T 461.1測定,應為75mm/10min。當吸水紙單層定量小于200-250g/m2時,可用多層疊加以滿足上述要求。
4.3.2 光滑金屬平輥:輥寬度200±0.5mm,質量應為10±0.5kg。
4.4 天平:感量0.001g,量程應適應于稱量試樣。
4.5 秒表:可讀準至1s。
4.6 玻璃量筒。
5 試樣的采取、處理及制備
5.1 試樣的采取和處理,分別按GB/T 450及GB/T 10739進行。
5.2 將處理后的試樣切成直徑為125mm的圓形試片10張(正反面各5張),以保證每張100cm2的試驗面積。
6 試驗步驟
6.1 試驗應在GB/T 10739規定的標準大氣下進行。
6.2 試樣安放
在安放試樣前,要保證同試樣接觸的圓筒環面與膠墊是干燥的。用玻璃量筒準確量取100mL蒸餾水倒入圓筒中,然后將已稱好重量的圓形試片安放于圓筒的環形面上,被測面朝著有水的方向,并將試樣壓蓋蓋在試樣上,使之于圓筒固定在一起。將圓筒翻轉180°,同時開動秒表計時。每測定5次,根據紙的吸水量大小再補加一定量的水。
6.3 吸水時間
吸水時間是指從水于試樣接觸開始到吸水結束時的時間。這個時間,可根據紙或紙板不同的吸水能力來選擇,并與下表相符合。必要時可延長或縮短時間,但要在試驗報告中注明。在吸水結束前10-15s時,將圓筒翻正。
6.4 從圓筒上取下試樣,放在一張吸水紙上,注意試樣吸水面向下,在到達吸水時間前2s時,再在試樣上面放兩張吸水紙,在平整堅硬的臺子上用光滑壓輥在4s內往返一次,使試樣表面呈無水光澤,把試樣迅速取出稱量,準確至0.001g,注意每張試樣只能測試一次,不得重復使用。吸水紙只要能保證其吸收性即可重復使用多次。
6.5 試樣舍棄
對于用吸水紙吸水后表面仍有過量水或試樣本身已被水透過,則應舍棄該試樣。若舍棄超過20%時,應縮短試驗時間,直至得出滿意結果,但試驗時間最短應為10s。
7 試驗結果計算
試驗結果依據下式計算,以g/m2表示,精確到一位小數。
C = (G - G ) 100
式中:C——可勃吸水值;
G——吸水后稱出之試樣質量,g;
G ——吸水前試樣質量,g。
8 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應包括如下內容:
試驗依據的本標準號;
試驗所用吸水時間、水溫度;
試驗所得結果的平均值、標準偏差或變異系數;
不符合本標準規定操作;
舍棄試樣數及舍棄理由。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輕工業部提出。
本標準由輕工業部造紙工業科學研究所歸口并負責起草。
本標準首次公布于1964年,第一次修訂于1979年。
Paper and borad - Determination of water absorption -Cobb method
GB/T 1540-1989 代替GB/T 1540-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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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等效采用國際標準ISO 535《紙和紙板——吸水性的測定(可勃法)》。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用可勃(Cobb)吸收儀測定紙或紙板的表面吸水能力的方法。
本標準不適用于準確評價紙或紙板的書寫性能。
2 引用標準
GB/T 450 紙和紙板試樣的采取
GB/T 461.1 紙和紙板毛細吸液高度的測定法(克列姆法)
GB/T 10739 紙漿、紙和紙板 試樣處理和試驗的標準大氣
3 術語
紙和紙板表面吸水量(Cobb)值:單位面積的紙和紙板在一定壓力、溫度下,在規定時間內表面所吸收的水量,以g/m2計。
4 儀器和試劑
4.1 可勃吸收性試驗儀
試驗所用儀器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a.金屬圓筒內截面積為100±0.2cm2(相應內徑為112.8±0.2mm),圓筒高為50mm,圓筒環面與試樣接觸部分應光滑。
b.為了防止水的滲漏,儀器圓筒的蓋應加上一層有彈性,但不吸水的膠墊或墊圈。
4.2 試驗應使用蒸餾水或脫離子水。試驗過程中水的溫度應要保持與周圍大氣相同的溫度20±1°C或23±1C°。
4.3 吸水裝置
4.3.1 吸水紙定量應為200-250g/m2,其吸收速度按GB/T 461.1測定,應為75mm/10min。當吸水紙單層定量小于200-250g/m2時,可用多層疊加以滿足上述要求。
4.3.2 光滑金屬平輥:輥寬度200±0.5mm,質量應為10±0.5kg。
4.4 天平:感量0.001g,量程應適應于稱量試樣。
4.5 秒表:可讀準至1s。
4.6 玻璃量筒。
5 試樣的采取、處理及制備
5.1 試樣的采取和處理,分別按GB/T 450及GB/T 10739進行。
5.2 將處理后的試樣切成直徑為125mm的圓形試片10張(正反面各5張),以保證每張100cm2的試驗面積。
6 試驗步驟
6.1 試驗應在GB/T 10739規定的標準大氣下進行。
6.2 試樣安放
在安放試樣前,要保證同試樣接觸的圓筒環面與膠墊是干燥的。用玻璃量筒準確量取100mL蒸餾水倒入圓筒中,然后將已稱好重量的圓形試片安放于圓筒的環形面上,被測面朝著有水的方向,并將試樣壓蓋蓋在試樣上,使之于圓筒固定在一起。將圓筒翻轉180°,同時開動秒表計時。每測定5次,根據紙的吸水量大小再補加一定量的水。
6.3 吸水時間
吸水時間是指從水于試樣接觸開始到吸水結束時的時間。這個時間,可根據紙或紙板不同的吸水能力來選擇,并與下表相符合。必要時可延長或縮短時間,但要在試驗報告中注明。在吸水結束前10-15s時,將圓筒翻正。
6.4 從圓筒上取下試樣,放在一張吸水紙上,注意試樣吸水面向下,在到達吸水時間前2s時,再在試樣上面放兩張吸水紙,在平整堅硬的臺子上用光滑壓輥在4s內往返一次,使試樣表面呈無水光澤,把試樣迅速取出稱量,準確至0.001g,注意每張試樣只能測試一次,不得重復使用。吸水紙只要能保證其吸收性即可重復使用多次。
6.5 試樣舍棄
對于用吸水紙吸水后表面仍有過量水或試樣本身已被水透過,則應舍棄該試樣。若舍棄超過20%時,應縮短試驗時間,直至得出滿意結果,但試驗時間最短應為10s。
7 試驗結果計算
試驗結果依據下式計算,以g/m2表示,精確到一位小數。
C = (G - G ) 100
式中:C——可勃吸水值;
G——吸水后稱出之試樣質量,g;
G ——吸水前試樣質量,g。
8 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應包括如下內容:
試驗依據的本標準號;
試驗所用吸水時間、水溫度;
試驗所得結果的平均值、標準偏差或變異系數;
不符合本標準規定操作;
舍棄試樣數及舍棄理由。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輕工業部提出。
本標準由輕工業部造紙工業科學研究所歸口并負責起草。
本標準首次公布于1964年,第一次修訂于19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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