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收購
對于清潔能源裝機比重較大地區,應采取市場化方式,鼓勵清潔能源優先與用戶直接交易
對于清潔能源裝機比重較小地區,新增用電需求要優先滿足清潔能源消納,明確接受外輸電中清潔能源的比例并逐步提高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23日下發《關于改善電力運行調節促進清潔能源多發滿發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各省(區、市)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地區年度電力平衡方案時,應采取措施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在保障電網安全穩定的前提下,全額安排可再生能源發電。
《意見》要求,在編制年度發電計劃時,應優先預留水電、風電、光伏發電等清潔能源機組發電空間;鼓勵清潔能源發電參與市場,對于已通過直接交易等市場化方式確定的電量,可從發電計劃中扣除。
此外,各省(區、市)政府主管部門在統籌平衡年度電力電量時,新增用電需求原則上優先用于安排清潔能源發電和消納區外清潔能源,以及獎勵為保障清潔能源多發滿發而調峰的煤電機組發電。
值得關注的是,《意見》對于不同區域清潔能源消納作出分類要求:能源資源豐富地區、清潔能源裝機比重較大地區在統籌平衡年度電力電量時,新增用電需求如無法滿足清潔能源多發滿發,應采取市場化方式,鼓勵清潔能源優先與用戶直接交易,充分挖掘本地區用電潛力,最大限度消納清潔能源;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及清潔能源比重較小地區,則應在統籌平衡年度電力電量時,新增用電需求優先滿足清潔能源消納,明確接受外輸電中清潔能源的比例并逐步提高,促進大氣環境質量改善。
對于部分地區出現的棄水、棄風、棄光現象,兩部委強調指出,跨省區送受電各方應統籌電力供需和輸電通道能力,充分自主協商確定年度送受電計劃,盡可能增加清潔能源送出與消納,全力避免上述情況發生。如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明確規定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協調并確定結果。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該《意見》一方面旨在改善電力運行調節,促進清潔能源持續健康發展;另一方面,也為即將啟動的電力體制改革打下基礎。(記者顧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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